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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2020年12月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打造高质量的校友组织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构建校友与母校发展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

(二)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发动校友广泛争取办学资源,进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四)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院系、地方(行业)校友会的信息交流和组织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原华中理工大学、原同济医科大学、原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及原科技部管理学院)学习、任职或任教过的人员;

(二)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7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